海浩网论坛

标题: 飞行MM,有问题问 [打印本页]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19:14     标题: 飞行MM,有问题问

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离怎么办?
好象分居2年以上可以自动离婚?
我记不太清了
作者: 月影星空    时间: 2004-7-9 10:21:52     标题: 回复: 飞行MM,有问题问

最初由 没想好 发布
[B]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离怎么办?
好象分居2年以上可以自动离婚?
我记不太清了 [/B]




        為什么對這個問題感興趣了﹖難道是為了以后鋪條路﹖
作者: 仗剑江湖    时间: 2004-7-9 10:24:13     标题: 回复: 回复: 飞行MM,有问题问

最初由 月影星空 发布
[B]為什么對這個問題感興趣了﹖難道是為了以后鋪條路﹖ [/B]
未雨绸缪
作者: windsword    时间: 2004-7-9 10:32:09

现在想这个台早点了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7-9 10:33:06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是法院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作者: 君临天下    时间: 2004-7-9 10:33:22

离婚?最好是好和好散!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4-7-9 10:36:46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是法院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B]



觉得应改一改,法院为什么要搓合人家呀,调解什么。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36:49     标题: 回复: 回复: 飞行MM,有问题问

最初由 月影星空 发布
[B]為什么對這個問題感興趣了﹖難道是為了以后鋪條路﹖ [/B]

你咋就知道呢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37:21     标题: 回复: 回复: 回复: 飞行MM,有问题问

最初由 仗剑江湖 发布
[B]未雨绸缪 [/B]

你也学着点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37:53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笨,直接去法院。法院先调解,调解不行就直接判了。 [/B]

她不想去法院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38:23

最初由 windsword 发布
[B]现在想这个台早点了 [/B]

替你想不早了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7-9 10:38:55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事实上很多人协商不成的原因是就财产归属问题有争议

而不是感情

嘿嘿,所以法院通常都是调解财产这部分而不是撮合感情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39:27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是法院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B]

两年不把人等死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40:13

最初由 君临天下 发布
[B]离婚?最好是好和好散! [/B]

所以说某些人很没意思,该离就离还死缠着干吗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41:17

最初由 广陵散 发布
[B]觉得应改一改,法院为什么要搓合人家呀,调解什么。 [/B]

同意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42:05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分居啊,怎么判断是分居啊,住在客厅但不在一张床上算么? [/B]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43:10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太阳,不能露富啊,法院可是按照比例抽头的。 [/B]

原来你早准备好了啊
作者: 广陵散    时间: 2004-7-9 10:43:46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小P孩儿,为了治安啊。要不多乱啊。 [/B]



感情破裂了,硬放在一屋里,岂不更容易出事。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44:35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啦啦啦,啦啦啦,我要缠着你。就不离。看你怎么办,这叫让对方生不如死。 [/B]

你缠我有P用;19 ;19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0:48:25

最初由 广陵散 发布
[B]感情破裂了,硬放在一屋里,岂不更容易出事。 [/B]

把刀藏起来不就结了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7-9 10:48:48

还有其他情形,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地: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

2、实施家庭暴力或捏代、遗弃家庭成员地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地

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1:02:53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鬼上身啊,就为这个。 [/B]

我会驱鬼大法,砍死你小样的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1:04:01

最初由 午夜飞行 发布
[B]还有其他情形,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地: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

2、实施家庭暴力或捏代、遗弃家庭成员地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地

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B]

同居这个概念很模糊啊,很难界定
作者: 没想好    时间: 2004-7-9 11:04:47

最初由 wong1001 发布
[B]可以下药哇,动刀动枪的多不文明。 [/B]

你狠,北京的毒鼠强是不是都让你买光了?
作者: 午夜飞行    时间: 2004-7-9 11:27:44

同居是比较难定义

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认定了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不过后来修改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去掉了非法两个字,是挺麻烦的,找证据都麻烦
作者: wf5    时间: 2004-7-9 11:37:35

合理阿




欢迎光临 海浩网论坛 (http://bbs.highot.net./)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