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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63car.com 2004年8月30日 新华社
洛杉矶8月30日专电美国是一个装在车轮子上的国家,绝大多数人以车代步。大多数美国人守法观念比较强,遵守公共秩序,无论驾车还是走路,都会注重对方的路权,而且美国道路基础建设也比较完善,各主要路口除了安装红绿灯,还安装行人信号灯,一些道路上为方便行人还划有斑马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在美国发生车辆撞击行人的车祸事故并不是太多。但从交通法规方面来讲,如果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情况,在事故处理和责任赔偿认定方面,美国法律虽然注重“以人为本”,但也绝对不简单偏向行人,而注重具体责任认定。
美国各州的交通法规虽然在大的规则方面相近,但在一些细则上还是有很大差异。在有关车祸责任与赔偿认定的法规方面,州与州之间的差别就很大。从总体上来看,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实行的交通法律都是采取“谁责任大,谁就多负责”的原则,来确定事故责任。所以,假如在美国发生由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车辆撞上的车祸,大多数情况下主要责任还是由行人来负担。
据美国洛杉矶邓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当地著名华裔律师邓洪介绍,单就处理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的交通法来说,美国50州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采取过半认定制,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认定应负责任超过50%,那么就应担负全部事故责任。实行这个制度的包括科罗拉多州、内华达州等占美国半数以上的州。在实行这类法律的州,行人如果违规在先,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责任自负,得不到任何保护。
邓洪列举了他本人在科罗拉多州办理过的一个案例:3名来自中国的工人一天清晨开着一辆旧车去上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汽车突然抛锚,其中2人只好下来推车;不巧当天正逢大雾天气,能见度低,结果这2人被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击身亡。后来警方认定这2名工人对事故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因此肇事车辆无需作出任何赔偿。在此案中,邓洪是通过工伤索赔的途径才勉强帮这2名工人的家属索取了赔偿,但对于肇事车主的索赔则无能为力。
第二类采取比例分摊制,即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事故涉及者的具体责任比例,并按相应比例来分摊赔偿。实行这类制度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纳州、阿拉斯加州等13个州。按照这些州的法律,行人的路权总是高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总是有优先路权,而不管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至于事故的责任比例则由警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专家来认定。
在上世纪80年代,路易斯安纳州西门罗市地方法院对一起行人交通伤害事故的判决就很具有典型意义:一位锅炉厂工人有一天清晨在天不亮时穿着深色服装,没有走指定的人行道而抄近路横穿一条高速公路从停车场走向对面的工厂,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他于是将肇事司机、锅炉厂和当地交通局全都告上法庭。法院最后作出以下判决:锅炉厂负有最主要责任,占40%;肇事司机和原告各负有25%的责任;而交通局也负有10%的责任。理由是:工厂将停车场修建在高速公路对面,显然无视工人安全,尽管该厂已要求交通局设置了人行道;琼斯在天黑时没有走指定人行道并横穿不享有优先路权的高速公路,显然负有明显责任;肇事司机开车不够谨慎,尽管已进行避让,但最终是直接造成车祸;而交通局虽然修建了人行道,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照明设施和降低限速标准,也有失责之处。交通局和司机均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最后维持原判,受伤工人罗兰德·多纳旺最后获得70多万美元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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